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必要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放管服”精神,加强对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指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内容。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包括以各类经费购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赠等的仪器设备。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范围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组织仪器设备的核查、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等。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设备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积极协助单位主管领导仔细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三)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第六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分类:(一)单价在 10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二)单价在 1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为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学院)建立台账自行管理。(三)单价在 10 元(含)以上 20 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