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Ⅰ 一般规定5.2.1 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 5 万㎡以上(含 5 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5.2.2 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5.2.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 万㎡以上(含 5 万㎡)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监控中心。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5.2.5 周界的防护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沿小区周界应当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2 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 1.8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 15cm。围栏 1m 以下不应有横撑。3 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5.2.6 公共区域宜安装电子巡检系统。5.2.7 家庭安全防护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住宅一层宜安装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2 应安装访客对讲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应具备与分机对讲的功能。分机设置在住户室内,应具备门控功能,宜具备报警输出接口。3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互联,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自动打开。4 宜在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具备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且有防误触发措施;安装位置应适宜,应考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选用触发件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可靠的产品。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在设防状态下)。5.2.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 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2 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门。3 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4 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5 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