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法律规范进展的意见(最新)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 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进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 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旧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 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阻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 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法律规范进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 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进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 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 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 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法律规范和引导 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 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 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法律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 化水平。(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 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 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 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 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 5 年内继续 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 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 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 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于 X 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