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第四条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中国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第七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政府债券投资第八条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保持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第九条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第一节中央银行票据第十条保险机构投资中央银行票据,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第十一条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第十三条保险机构投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