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安全管理标准1 本标准适用于:集输大队各储油罐2 适用标准SY5737—1995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章程规定GB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油田公司安全标志设置法律规范3 原油罐区及储罐安全要求(GB50183—93)3.1 地坪3.1.1 罐区地坪坡斜向排水闸或水封井。3.1.2 凡铺砌夯筑的场地不应有裂缝和凹坑,裂缝要填实,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平抹实,以防止渗水、渗油和油气积聚。3.1.3 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3.2 水封井及排水闸3.2.1 罐区地坪排水处在防火堤外修建水封井,用来回收储罐跑、冒、漏油,并防止着火油品蔓延。3.2.2 水封井应不渗不漏,常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油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抽出运走。3.2.3 排水闸要完好可靠,下雨时开启,平常关闭。3.2.4 油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阀门。3.3 防火堤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述规定:3.3.1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当储罐组的总容量大于 20000m3,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 0.2m。防火堤应是闭合的。3.3.2 防火堤应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3.3.3 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3.3.4 管线穿过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3.3.5 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的人行台阶;3.3.6 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当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3.3.7 容量小于或等于 200m3 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3.3.8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3.8.1 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3.3.8.2 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3.3.8.3 每周巡察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当及时修理、清除。3.3.8.4 堤上穿管处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常常检查密封是否完好。3.3.8.5 要求排水孔不堵塞,关闭后无渗漏,发现开裂要及时修好。3.3.8.6 防火堤与消防路之间不应植树。3.3.9 防火堤内应无杂草、无油污、无可燃物。3.4 储油罐3.4.1 储油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检查 1 次,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冬季至少检查两次。3.4.25000m3 以上的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3.4.3 储罐基础3.4.3.1 护坡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