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和谐幸福观 虽然人人都享有幸福生活的权利,并应得到普遍尊重,然而在一个幸福观呈现多元化并立的社会中,不是每一种幸福观都可以获得合理的辩护。幸福观问题涉及的只是个人的生活态度问题,一个人根据自己对幸福的理解安排选择生活,只要不违法,人们当然不能专横的命令他应该怎样生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幸福观是一个绝对放任自由的领域。个人和社会对不同的幸福观有权进行比较、审视和评价,这种社会评价不仅不可避开而且是必要的。[1]在伦理学中,幸福问题也像其他问题一样关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个人对幸福的追求不能与社会历史进展的客观必定性悖逆。“人总是在追求幸福,只有在合理的价值目的性的引导之下,人的这种幸福追求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才能有一种真实的人生价值及其真实的幸福感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树立追求和谐的幸福观,实现个人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进展,走出一条和谐的幸福之路。 一、制造与享受的和谐——提倡理性的享受生活 小康社会中,人们不再停留于温饱,享受生活和寻求进展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主流,这是小康社会进展的客观历史现实。因此,实现幸福首先要确立正确的享受观。 首先,要把享受与享乐主义区别开来,坚持享受与劳动相结合,反对享乐主义。在人类的历史上,劳动不仅制造了人类本身,而且还制造了人类社会,人类在劳动中享受劳动成果,并且不断制造出新的劳动成果。人类不仅享受着劳动制造出的物质资料,也在劳动中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与享受。真正享受的欢乐不在于目标是否达到,而在于达到目标所进行的奋斗之中。就享受与制造的关系,马克思说的十分彻底而又深刻:“假如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幸福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属于千百万人。”相反,享乐主义则把人的一己欢乐特别是享受物质的欢乐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把享受当作人生的幸福,人为的割裂享受与劳动的关系。单纯追求感官享受是享乐主义的基本特征,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其本质内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坑蒙拐骗的泛滥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盛行带来的后果,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让人们生活的更好、更幸福,能够更充分的享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思考幸福,假如不首先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