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首席责任人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 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协调进展,各级卫生行祕 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首席责任人是指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对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指定一名首席负责人,并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备案
第四条 首席责任人应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首席责任人的责任首席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
负责目标落实
提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点目标,确保整体目标任务的实现;2
负责组织实施
牵头讨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3
负责协调调度
召集相关单位协调调度实施培训、督导、考核;4
负责报告反馈
提交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需政府或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并提出有关解决方案、措施和办法的建议;5
负责跟踪监督
跟踪监督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等
第六条首席责任人在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利:1
首席责任人有权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项目阶段性目标、工作计划,考核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
首席责任人有权提出对项目服务组组成人员的选择、考核、调整的意见与建议,并根据项目推动和建设的需要对服务组成员进行调配、指挥
首席责任人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安排调度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