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主管人员交卸。2.经管人员交卸。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单位人员名册。2、未办及未了事项。3、主管财务及事务。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2、未办及未了事项。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 10 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篇 2: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法律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纳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纳标准文本。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