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 1 章总则第 1 条为确保 XX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 3 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第 4 条 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 2 章 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 5 条 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 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2. 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 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 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5. 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6. 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1. 不具备本办法第 2 章第 5 条规定。2. 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3. 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4. 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5.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6. 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7. 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第 3 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 7 条 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第 8 条 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对社会采纳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