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44 号令 22 年),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三、内容与要求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根据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 (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 30C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纳喷淋水降温。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实行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实行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10、仔细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法律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养,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11、仔细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