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视野下的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基于自由主义哲学基础建立起来的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路径之一,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应该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对待独立董事制度,以多元化的思路构建公司治理的复合机制
[关键词]公司自治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完善 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文献综述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源自英美法国家
在美国,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又分为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无关联的外部董事即是独立董事
在英国,独立董事又被称为非执行董事
最早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为美国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但适用范围仅限于投资公司
20 世纪 70 年代,一些公司卷入了向官员行贿等丑闻,法院判决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格外部董事组成
美国证监会为阻止大公司滥用权力,也积极推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
1977 年经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上市公司“在不迟于 1978 年 6 月 30 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推断的关系”
90 年代,《密西根州公司法》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第 450 条),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独立董事拥有的特别权力
同时,民间组织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呼声日益强烈
美国法学会 1992 年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积极提倡独立董事制度
其中的第条,建议大型公共持股公司的大多数董事,由那些与公司高管人员缺乏重要关系的人士组成
这对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和各州公司法的修改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全国公司董事协会 1996年发表的《董事职业化讨论报告》,呼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实质性多数席位,并对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