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三十七条为了更好的达到公司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的一贯性、及时性,规会计核算工作,现结合公司的管理模式、机构编制,相关的费用标准、分配方式,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和各子分公司。第三十八条 会计科目与记账本位币的相关规定(1)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各子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所属行业,由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统一设置;(2)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纳借贷记账法,记账文字为中文;(3)公司会计年度自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该编制的各种报表(1)资产负债表(月、年);(2)利润表(月、年);(3)利润分配表(年)(4)现金流量表(年,每月编制草表);(5)工程成本明细表(月、年);(6)管理费用明细表(月、年);(7)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季、年);(8)应付、预收账款明细表(季、年);(9)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季、年);(10 )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季、年);(11 )备用金明细表(季、年);(12 )预提费用明细表(季、年);(13 )财产盘点表(年);(14 )财务状况说明书(月、年)。(15 )应付工资明细表(16 )应交税金明细表(17 )间接费用明细表第四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提交时间月份会计报表于月份终了后 10 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对外提供(对提交时间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报表依次编写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