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所追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政责任和处罚对象主要是指对重大隐患的发生应负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以及造成重大隐患形成的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第三条 对重大隐患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者以及造成重大隐患形成的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对存在以下采掘隐患的处罚标准:(一)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每个工作面处罚 1 元。(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根据《作业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罚相关区队 20 元。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不到 70 及以上,且不实行任何措施的,处罚相关区队 10 元。(三)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不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发现一处,处罚相关区队 10 元、跟班队(工)长 5 元、现场安监员 3 元。(1)连续出现 3 架棚空帮、空顶;(2)连续 3 架棚支架超高使用;(3)综采、综放工作面连续出现 3 架或 3 架以上支架超高使用、支架上方空顶或接顶不实的。(4)支架倾斜、倒架影响采煤工作面生产的,每架处罚区队5 元。(5)采煤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 80%的,处罚区队 40元。两巷超前卸压支柱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每超一棵处罚相关区队 3 元。(6)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且不畅通的,处罚相关区队 10 元。(7)综采、综放工作面不得出现卸压支架,否则每架处罚区队 5 元。(8)掘进工作面(斜巷)未按规定使用撑杆、连续三架出现前倾后仰的,每处处罚相关区队 3 元。(9)掘进工作面锚杆不得出现失效,托板未紧贴岩面、脱落、松动,而未及时实行措施的,每根处罚相关区队 3 元。(10)各类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及审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技术法律规范,有重大失误的,处罚相关区队30 元、总工程师 10 元。各类规程、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而未明确的事项,存在缺项、漏项或错误的,一次性处罚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人员各 3 元。(11)采掘工作面作业场所无“三图一书”(掘进工作面施工断面图或回采工作面支护平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