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治权利讨论 一、引论 公民政治权利无疑是政治学与法学所共同关怀的,但是,学者们偏重于对具体政治权利的讨论而很少从总体上对之加以论述。这使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界定停留于表面,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构成理解含混、不合逻辑,更缺乏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深刻把握。本文从二个方面讨论公民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是什么和为什么要有公民政治权利。这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二个相关而基本的问题。本文的理论意图在于从总体上把握公民政治权利并对之做较为深刻的阐述。 二、定义与结构 对公民政治权利,通行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这仅仅是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形式定义,因为这一定义仅仅指明政治权利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参加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指明公民政治权利作为宪法上制度设计的功能与本质所在。有的学者注意到了政治权利的功能而将其定义为:“参加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这一定义对政治权利的功能的理解仍属偏狭。另有学者把政治权利定义为:“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这一定义正确地从利益出发把握政治权利,较为深化地指明了政治权利的功能,但是,否认政治权利属于利益本身而仅视其为政治手段,更没有揭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 本文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定义是:公民参加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了对政治权利的二项相关认定:第一,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以此区别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精神生活权利。由于政治生活在本质上是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特定形态,因此,对政治生活的参加和影响是涉及利益分配及其实现的。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同意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手段而存在。第二,在最终的意义上,政治权利是使公民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参加并影响政治生活则是达到这一自我实现的必经途径。因此,政治权利还应被认为是利益本身。这是超越了参加并影响政治生活这一层面而对政治权利的理解。 要想阐明什么是政治权利,仅停留在给出一个定义上是不够的,还应该确定公民政治权利中包含有哪些具体权利并指明具体权利的相互关系。以下,本文将依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各具体要素与“参加并影响政治生活”之间的逻辑关系,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 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构成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部分。所谓公共事务,指个体集合而成的共同体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