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征地补偿协调细则 为及时化解征地弥补法律规范争议,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地弥补法律规范争议协调判决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