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兽药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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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法律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一节 原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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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加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六条 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必须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
第二节 质量保证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八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兽药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法律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要求;(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根据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根据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
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