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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省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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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3]14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二 OO 三年九月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股权设置第四章组织结构第五章基本职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规范省联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第三条省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财产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社员社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省联社承担责任;省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第五条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进展为宗旨。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第六条省联社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返回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省联社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命名为 “XX 省(自治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八条设立省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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