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制度一、每月月底前定时将各村道路交通基础信息(新增车辆、新增驾驶员、新增道路等)变化情况收集汇总后书面报辖区公安交警中队。二、收集上报的道路交通基础信息要及时、准确、详细,以备核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纳。三、对交通事故信息、交通秩序混乱信息、道路安全隐患信息等要在获知准确信息后 小时内上报,以便及时处置。四、对每月查纠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数据应按月进行统计,月底前分别报县安监局和所在公安交警中队。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交办核查了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信息,要迅速确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适应建设 新农村需要,确保全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 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年第 号)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之农村公路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指。各乡镇(街道办)行政村至自然村公路、主干线至自然村公路及自然村至自然村公路,根据一村一路的原则修建。第四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技术标准应结合当地农村进展和交通量的实际情况,本着充分利用旧路资源,避开大改大调和大挖大填,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和路面抗灾能力,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路基不得低于 米,路面不得低于 米,路面结构采纳不低于 20 厘米的砂石路面,涵洞每公里不低于 个圆管涵,路肩采纳土路肩。若有条件的和百姓积极性高的村寨需修建水泥或沥青路面,技术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第五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 七 条 “ 村 村 通 ” 工 程 质 量 应 接 受 社 会 和 , 鼓 舞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参 加 监 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其质量监督部门。相关单位应对质量 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农村路网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