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体系与种类第十三章 刑法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 主 刑一、管制(一)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 38、39、40、41 条 第一节 主 刑(二)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根据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一节 主 刑2、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期限
期限是: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 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第一节 主 刑二、拘役(一)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 《刑法典》42、43、44 条 第一节 主 刑(二)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一节 主 刑4、享受一定的待遇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能够酌量发给酬劳
第一节 主 刑三、有期徒刑(一)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条:《刑法典》45、46、47 条 第一节 主 刑(二)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