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Q/SY1241-2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法律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规定的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与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