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法律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
第 一 条 凡 在 井 周 围 50m 范 围 内 及 井 、 井 筒 、 井 底 车 场 、 主 要 进 风 巷 、 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别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实行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条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实行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