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xxxx/xx -AQ-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国标 30871-20 xx)、《xx 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xx 石化制〔20xx〕14 号等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车间,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
第四条: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及车间是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危险作业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负责人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车间负责在检维修时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第八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施工项目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承包商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加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