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 主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时 间 向 所 在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 或 报 检点)申报检疫
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别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纳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纳书面形式
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 检 人 虚 假 报 检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动 物 卫 生 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
准时安排检疫员根据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 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实行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 对 家 畜 ( 猪 、 牛 、 羊 等 偶 蹄 动 物 和 单 蹄 动 物 ) 应 查 验 动 物 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需 异 地 饲 养 的 动 物 , 畜 主 应 将 动 物 检 疫 证 明移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