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 主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时 间 向 所 在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 或 报 检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别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三、报检可采纳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纳书面形式。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四、报 检 人 虚 假 报 检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动 物 卫 生 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员根据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六、 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实行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 对 家 畜 ( 猪 、 牛 、 羊 等 偶 蹄 动 物 和 单 蹄 动 物 ) 应 查 验 动 物 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2、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3、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需 异 地 饲 养 的 动 物 , 畜 主 应 将 动 物 检 疫 证 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4、 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5、 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 ,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6、 对 未 经 免 疫 的 家 畜 , 应 在 指 定 场 所 或 报 检 点 的 动 物 隔 离 观 察室进行补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