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1.0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25〕124 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一本制度。1。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法律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1.3 对于接触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损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1.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2、目的与范围2。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2。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2.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人员。3、职责3.1 安技保卫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3.2 采购部根据安技保卫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仓促物流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保管。3。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4、防护用品管理要求4。1 各部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促物流部劳保仓库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4。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4.3 员工改变工种,凭“复工转岗”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4.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4。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4.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