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防治水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岗位责任第 1 条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律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 2 条组织制定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查地测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第 3 条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参加矿井防治水安全培训和探放水工安全培训工作。第 4 条负责开展防隔水煤(岩)柱、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三下一上”开采和防治水工程等设计工作。第 5 条 参加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监督雨季“三防”工程计划的落实。第 6 条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工作,做到资源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 7 条.组织开展对地质构造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第 8 条负责审查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现报告、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测、探放水设计、防治水规程设计和效果验证报告。第 9 条制止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护煤柱行为,确保采掘活动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第 10 条负责地质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第 11 条负责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安全技术措施。第 12 条组织开展矿井测量、地表沉陷监测工作;审查巷道贯穿通知书。第 13 条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 14 条 组织落实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开展。第 15 条负责建立地测防治水基础图纸、资料和台账。参加编制矿井采掘设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区、采掘工作面相关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第 16 条负责雨季“三防”检查工作。第 17 条负责召开有关地测防治水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地测防治水重大问题第 18 条 参加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第 19 条 参加制定矿井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