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法律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5〕76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和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导的支出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法律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科学制定绩效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根据法律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透明,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市财政局、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楚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及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法律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法律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