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别情况下,企业应实行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职工福利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别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险及安全卫生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 24 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