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讨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讨论管理,法律规范临床讨论行为,促进临床讨论健康进展,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讨论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的所有涉及人的药品(含试验药物,下同)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医学讨论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观察等。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讨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相应要求获得资格认定,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临床试验管理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临床讨论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开展临床讨论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讨论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称临床讨论管理部门)负责临床讨论管理。 第六条 临床讨论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讨论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机构临床讨论的决策、审核、管理和监督。 临床讨论管理部门在临床讨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讨论的立项审查、实施控制、档案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讨论的伦理审查,确保临床讨论符合伦理法律规范。 第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讨论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他临床讨论负责人应当为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临床讨论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制度,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立项的临床讨论方可在该机构内实施 第十条 临床讨论应当由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的医务人员提出立项申请,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 (二)申请者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的科研工作简历; (四)讨论工作基础,包括科学文献总结、实验室工作、动物实验结果和临床前工作总结等; (五)讨论方案; (六)质量管理方案; (七)项目风险的预评估及风险处置预案; (八)知情同意书(样式); (九)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十)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资质证明;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