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评定标准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差错,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服务,制定本医疗差错评定标准及处理办法。第二条 医疗差错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差错和大差错。第三条 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差错范围。 第四条 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医疗差错 第五条 临床各科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4、接受常规会诊单 48 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丢失。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动手术室。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夜间病人病情变化,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别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 天),不查小便血象。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 4 小时。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 III 度,面积为 3 平方厘米以下。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 1 平方厘米。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