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第八条 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四)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五)提出进一步处置方式选择及意见。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鼓舞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