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医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制造性,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加强纪律,从严治院,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指医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医疗卫生事业和医院的建设进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批准权限第四条 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个人奖励:凡工作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突出,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因公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和追记奖励
第六条 集体奖励适用于医院所有正式独立设置的机构
特别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派出的各种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组成的工作机构,也可适用集体奖励
第七条 各部门单项业务表彰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医院统一表彰范围
第三章奖励的周期和数量第八条 医院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表彰活动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受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表彰
第九条奖励表彰的数量每次受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内部机构设置数按以下标准分配: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 3%;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 5%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报批程序第十条 参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一)作风正派,工作严谨,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二)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进展,在同行内产生较大影响者;(三)政治思想素养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