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物资采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医院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提高治疗诊断与检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7 ] 208 号)、《海盐县卫生系统医疗仪器设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盐卫[29 ] 64号)等,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物资采购的范围:与医疗、教育和科研等密切相关的设备物资等项目,设备包括医疗专业设备、通用设备、一般设备,物资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成立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科、设备科、总务科、院办室、使用科室、相关专家、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职责是:1
执行医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相关政策;2
制定完善医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具体实施办法;3
组织设备物资招标活动;4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调研、考察、确定招标方式等;5
组织处理合同协议的订立、核查、履行、违约等问题;6
整理会议记录和保管招标文件等资料;7
其他有关招投标事务
采购计划与报批各科室在每年 10 月底根据医疗业务进展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下一年度所需的设备物资,各部门汇总后于 11 月底前上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
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于 12 月组织讨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
第五条采购的方式一般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纳公开招标的方法
但对国家明文规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成本过高,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现有设备损坏影响医院诊疗工作等原因,急需配置、采购的物资与设备,经县卫生局同意后可采纳邀请招标形式,但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招标前,招标小组应当会同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讨论相关招投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