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在培育优秀科技人才方面的作用,提高我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二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工作。第三条科研部负责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院对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人员配备、学术沟通与合作、仪器设备购置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第五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负责人负责本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全面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的进展规划、人才培育、科研运作和资金的使用等。第六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档案,包括科学讨论档案,参加国际和国内一、二级会议资料档案、专项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应用情况报告档案、图书期刊资料档案、参加国际国内技术培训研修资料档案等。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 学科或专业甲级病案率达 98%以上,近 3 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申报重点学科的科室每年收治病人数应在医院排名均值以上。第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育博士讨论生的能力,具有稳定的讨论方向,该学科医疗业务收入在全院排名均值以上,能够达到建设目标。特色专业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育硕士讨论生的能力。第九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努力培育和建设一支业务素养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重点学科 45 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占 30%以上,讨论生以上学历人员应占 90%,其中博士生应达 50%。特色专业 50 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占 20%,讨论生以上学历人员应占 80%以上。第十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相关课题 1 项或近 3 年内至少取得过省部级奖(第一位)1 项,学科梯队成员至少应有省部级课题 3 项,重点学科近五年内至少应发表 3 篇 SCI 论文。特色专业带头人必须具有厅局级以上相关课题一项或近 3 年内至少取得过厅局级奖(第一位)1 项,专业组成员近 3 年内至少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5 篇。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要有博士点,且有两名以上讨论生导师。有本科生培育任务的重点学科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效果优异。课程设置合理并根据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组织本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