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员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设高素养的员工队伍,提高集团本部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外与集团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员工的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力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维护集团荣誉和利益,保守集团商业秘密;(四)忠于职责,勤勉尽责,服从领导;(五)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七)其他义务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除劳动关系;(三)根据规定猎取劳动酬劳,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集团安排的培训;(五)对集团工作提出建议;(六)申请辞职;(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岗位职级序列设置与管理第七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职级序列设:管理职务序列、专家职级序列(聘用)、职员职级序列和事务类岗位
第八条管理职务序列设: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中层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副职)、部门助理
第九条专家职级序列设: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五级专家(由集团聘任为准)
第十条职员职级序列设: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第十一条事务类岗位根据直接从事非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