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修理费的管理与使用,法律规范修理费的核算,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公司“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管理理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管理的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核定、下达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并检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修理费预算的审定;分管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修理费的管理;总会计师负责修理费的法律规范使用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修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计划与费用预算的编制及分解落实,负责检修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分析,负责修理费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下达的修理费计划,组织检修项目的实施,做好检修项目工作量的统计和确认工作,禁止挪用和超计划使用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修理费核算,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修理费结算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参加修理费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检修施工用料的采购工作,必须把好质量、价格关,努力降低采购成本,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定额储备工作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预结算部门参加修理费预算的编制,及时审核结算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审计、监察、法律事务等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修理费使用与核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核定、批复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理费的定义和分类第十二条修理费是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在不改变设备设施原有性能前提下进行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修理费分为日常维修、固定维护、设备检验检测、装置停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