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升矿井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及时掌握入、升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保障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除井下人员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盲区死角,防止违禁物品带入井下,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生产部全面负责管理井检身、外来人员入井培训
外来人员由对应联系部门负责陪同,并负主要安全责任
第四条、生产部机电科(组)负责管理辅助运输车辆、电气设备及维护人员定位系统,与安全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车辆组织定期、动态检查
第五条、通风科(组)负责管理自救器、射频卡,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测,维护射频卡正常运行
第三章 入井、升井人员及车辆管理第六条、人员检身及车辆清点范围: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外来检查工作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及车辆入升井,实行入井检查和升井清点制度
区队入井人员入井时需在队干或带班人员的带领下,按顺序列队等候检身员检查
第七条、检身员立即清点人数,然后与电脑显示器显示的人数核对;假如不相符,马上查明原因,直至相符为止
第八条、入井人员着装要法律规范整齐
穿生产部统一下发的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按要求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工作服袖要扎好
部分工种需要携带防尘罩、防护眼镜、耳塞等用品的要随身携带;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 2 元
检身员罚款 50 元
第九条、入井人员要持员工入井安全许可证(证件由生产部自行制作),生产部自行培训考核管理员工入井安全许可证;地面单位入井作业地点不固定的,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员工进行入井培训和考核,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签发入井安全许可证
不带证件者一次罚款 2 元
第十条、入井时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带烟火者罚款 5 元,监管责任单位罚款 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