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安全用电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办公、生活用电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生产、办公、生活用电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用电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项目)应明确施工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用电管理办法。用电管理部门职责:1、仔细贯彻执行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根据项目实际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3、组织编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措施;4、组织编制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五条电气专职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3、负责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4、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5、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第三章办公、生活用电安全管理第六条 办公、食堂、宿舍、生活区用电要统一布置,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第七条电线或其他用户线路铺设要法律规范。第八条 进行电工作业、使用、操作电气设备要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法律规范。第九条 下班前切断用电设备电源(传真机除外),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十条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开关;爱护机、器、具等安全装置,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点挂放,明确防火责任人。第十二条 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私接电炉等违纪现象。第十三条 控制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要求办公室、宿舍照明 1 瓦以下,禁止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第十四条 冬季办公室、宿舍须配置取暖器的,应经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办理《准用证》,控制使用。第十五条 所有电器开关做到不用时及时切断电源。第四章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第十六条 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 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1、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负荷计算;4、选择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