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法律规范摘要:为标准原油流通经营行为,提升我国原油仓储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国内原油仓储市场平稳有序开放,特制定本法律规范。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原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仓储业务的企业。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 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74 《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GB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法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原油 crude oil本标准所约定的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3.2 原油仓储企业 storage enterprise of crude oil 指具备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条件,取得《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专门从事原油的代为保管储存业务,收取仓储服务费用的经营机构。3.3 原油库 crude oil depot具有储油罐和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等配套设施 , 用于收发和储存原油的仓储设施。3.4 HSE 管理体系 HSE management system指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 , 从而实行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4 原油仓储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4.1 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2 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 50 万立方米的原油库或水上原油仓储设施,且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