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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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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使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本制度对事故报告、处理和记录等作了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的情况:在工程现场中发生了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材料、设备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等),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上述情况如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则构成质量事故。一、 职责1、当各承包商(含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监造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是质量事故的责任方时,应对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负责。2、项目监理公司在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责任方仔细开展质量剖析。3、AA 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对各承包商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参加(或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活动。4、AA 发电有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负领导责任,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活动,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质量事故报告。5、质监站负责监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负责重大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的报告工作。三、规定内容1、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可分为三类: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记录事故。(1)重大质量事故出现下列情况者应属于重大事故:A)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B)建(构)筑物基础超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C)影响结构安全的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D)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的系统的使用功能。E)严重影响主要工程施工,其直接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 15 天及以上者。F)返工直接损失金额一次在 1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G)造成一次事故 3 人死亡,或一次重伤 3 人及以上但不足 9 人,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2)一般质量事故以下情况应属一般质量事故:A)返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次在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B)影响下道工序施工 5 天以上不足 15 天者。C)未构成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3)记录质量事故返工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1 万元的质量事故为记录事故。返工下道工序不超过 5 天者。2、质量事故的报告(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2)一般质量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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