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一、检查依据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检查内容检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中医药服务 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综 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以及综合医院中医 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等。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 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是否根据核准登记的 项目开展诊疗活动。三、检查方法及取证1.检查方法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是否核准登记中医 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查看实际科室 设置、设施设备、出具的医学文书等,检查开展的诊疗活动 是否超出登记范围。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1)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 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3.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诊疗科 目诊治的患者信息、诊治疾病、收入情况等;对超出诊疗科 目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 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机构内 超出核准登记配备的设施设备、药品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 相关影像资料。(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是否开展 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违法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的时 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以及收入情况等。询问执业人 员和患者,证实未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 学科)诊疗科目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四、法律适用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