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解除合同的形式 从主体的角度区分,劳动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可细分为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除,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非过错性解除,是指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的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两种
主动辞职是劳动者提前三日(试用期内)或者三十日(试用期满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被动辞职是指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提前 30 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动议,并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二、劳动者的解约权 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