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防火规定防火与蓄油设施5.1 条 原标准第 4.4.1 条~第 4.4.2 条修改条文。 对于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又比较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转安全的要求。例如 20kV 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 60kg 以下,绝大部分只有 5kg~10kg,虽然火爆事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能使房屋建筑受到一定损伤,两侧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等),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以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纳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善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这类事故的。5.2 条 原标准第 4.4.3 条保留条文。 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 60kg 以上及 10kV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当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实际目前投运及设计的屋内 35kV 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其油量分别为 100kg 及95kg,均未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事故油外流的现象很少。所以将储、挡油设施的界限提高到 100kg 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相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含油量)。同时提出,设置挡油设施时,不论门是否开向建筑物内或外,都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以限制事故范围的扩大。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排油管内径以 150mm 为宜。5.3 条 原标准第 4.4.4 条修改条文。 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量,原变电站规程系按变电站内最大一个油箱的油量确定。在 1985 年修订本标准时,有单位调查提出,在大同曾发生一次 31500kVA 变压器事故,流入总事故储油池的油量超过 50%。因此,将总事故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 60%油量确定。 本次修订,考虑到事故时油能安全的全部排走以及当装有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水喷雾水量的因素,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量规定为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 100%确定。 储油池内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若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纳无孔碎石。5.4 条 原标准第 4.4.5 条修改条文。 参考 GB52025-05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对厂内升压站与 220kV 及以上独立变电站的变压器防火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即厂内容量为 90000kVA 及以上、独立变电站容量为 XXXk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传统形式是水喷雾灭火系统。近几年以来合成泡沫喷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