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厂协议书 甲方:袁*勤,男,汉族,50 岁,河南省镇平县柳泉乡温岗村
乙方:刘*涛,男,汉族,64 岁,山西洪洞城内玉峰路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在洪洞县大槐树镇湾里新村对面合作开办石材厂一事,为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占股 70%(其中包括:设备、技术、劳务);乙方出资金,占股 30%
二、合作项目: 石材加工,包括购料、销售等
三、合作时间 暂定为三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
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四、合作分工: 1
乙方负责 2
3 万元资金到位,协助甲方销售产品、调解人际关系,协助回款
甲方负责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生产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双方共同办理营业执照 3
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
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2000 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 员做帐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
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
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70%,乙方占股权分成 30%
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分红一次
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
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