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开起重损害和设备事故,参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释义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用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管理部门为设备部,使用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常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第六条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八条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三个等级,大型:1 吨以上;中型:40 吨-1 吨;小型:40 吨以下
第九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吊装量大于 0
5 吨(含)的各类吊装机械,由设备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章作业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别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技术设备部、安全环保部审批
在吊装作业前,由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