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第五条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涉密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相关负责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为公司失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失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负有失密的责任和义务。(一)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四)如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息和经营息。第十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一)技术秘密:1、工艺技术材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材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告诉等;2、工程技术材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材料、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