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No :019987 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2025]惠仲第 59 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 2706 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28 日和 2025 年 12 月 27 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2025] 惠仲第 59-74 号案等共计 16 宗案的申请人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 16 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决定对上述 16 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 XX 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 XX 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 XX 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人于2025 年 12 月 27 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 XX 律师、魏 XX 律师、张 XX、曾 XX、罗 XX 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 XX 律师、谭 XX 律师、林 XX 到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惠仲裁第 59 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 16 份裁决。 2025 年 9 月 12 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2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 151-1 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