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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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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3 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5.11.25 【实施日期】2025.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25 修订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3 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 年 11 月 25 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25 年 11 月 25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 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场站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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