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其程序为: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人所在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常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展规划要求;(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别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