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 1年,而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第三条: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
第四条: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询价部门、内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预算草案与申购预算编制及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定期盘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监督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预算,按期编报设备更新预算
第八条:财务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与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工作,根据审批调整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账务处理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折旧政策
第九条:询价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内审部门
第十条:内审部门的职责:对资产购置、处置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