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关联解析 正如各国宪法和各类国际人权条约所呈现的那样,人权的概念总是处在变动和扩展之中。1945 年以前的所谓人权条约只专注于对某些特定的侵害提供救济,或者只是保护某些少数人群或侨民的特别利益。而此后至今的条约则重在确保每一个人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各项权利,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每个人免遭国家的无端干涉和政府的滥用职权。①尽管经历了东西方两大阵营的相互对立,以及亚洲人权文化不同论的影响,国际层面上人权的进展依旧被认为是国际法中最令人震惊的创新之一。这种进展同时带动了各国国内人权保护制度及其机制的不断进步。毕竟,不论是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国内人权保护才是普通人最需要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仍旧是远不可及的。因此,在人权进展的战略安排上,除了重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进展外,最重要的还是要立足于国内人权制度和保护机制的完善和进展,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和政治保障。对于所有国家来讲,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带来许多现实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项规则呢?国际人权条约又是怎样影响各国宪法的呢? 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其核心是对国际法的性质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派别: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的;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它们之间的效力关系呈现出三种理论形态: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独立,互不隶属[2]。在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学者眼里,国际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就成为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自然就是最高大法,其法律效力凌驾于国际人权条约之上。王铁崖教授认为,“根据这个理论,国际法就受到每个国家通过国内法的支配,从而使国际法失去它的存在”[2]。对于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学者来讲,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的效力源于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源于一个最高法律规范:“约定必须遵守”,或者是“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有高低次序的金字塔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国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一个国际法法律规范和一个国内法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就转换为较高规则与较低规则之间的冲...